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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化股份: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21-01-20  

                        证券代码:600281           股票简称:太化股份           编号:临2021-004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披露《太

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及其他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32 号)。近日,公司部分涉诉事项取得进展,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诉事项进展情况

    (一)60 名自然人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1、诉讼基本情况

    2020 年 8 月 17 日,公司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号:

[2020]晋 01 民初第 483 号、509 号等 60 个编号),60 名自然人原告以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

11,050,119.02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 52 名自然人原告以调解方

式结案,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并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按照协议约定,公司须支付经济补偿款总计人民币 4,522,814.77 元,并承担诉

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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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经与其余 8 名自然人原告协商,当事双方一致同意以和解方式结案,并

签署了《和解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款总计人民币 236,

652.20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公司诉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案

    1、诉讼基本情况

    2020 年 8 月 1 日,公司(原告)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诉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

化工有限公司三被告连带向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50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

费。

    2、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 01

民初 130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

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50 万

元及利息,同时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159 元,由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负担。

    目前,被告未提出上诉,亦未履行判决,公司已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三)公司与原平市恒运通物流有限公司经济纠纷案

    1、诉讼基本情况

    2020 年 8 月 14 日,公司收到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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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 0981 民初 336 号],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平市恒运通物流

有限公司货款 50 万元、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35083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

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648 元,保

全申请费 3,678 元,由原告原平市恒运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122 元、公司负担

8,204 元。公司不服此判决,已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 09 民终 148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9,151 元,由公

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除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外,公司已公告的其他诉讼暂无进展。

    二、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60 名自然人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将对公司 2020 年度

利润影响金额为-4,838,219.36 元(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金额为准);

公司与原平市恒运通物流有限公司经济纠纷案属于《太化集团与太化股份关于阳

煤太化焦化投资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中涉及关停业务相关资

产的事项,根据协议约定,其权利义务以及风险责任由阳煤太化焦化投资有限公

司承担,太化集团同意就相关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该涉诉事项最终由

阳煤太化焦化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公司诉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

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依据会计准则合理确认预计负债。同

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3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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