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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化股份: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1-06-02  

                        证券代码:600281              股票简称:太化股份                编号:临2021-048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判决结果: 支付原告 6310453.18 元及期间的利息、罚息和案件受理费

29353 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依法提起上诉,目前无法判断。




    2021 年 6 月 1 日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太原市

小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1)晋 0105 民初 2268 号],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3 月,公司收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就国电太一发电有限公司诉

本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原告“国电太一发电有限公司” 因与

本 公 司 合 同 纠 纷 , 诉 本 公 司 支 付 热 力 费 6310453.18 元 及 逾 期 付 款 损 失
3398839.24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披露的临 2021-015 号公

告。

    二、本次民事判决的结果

    (一)被告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电

太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热力费 6310453.18 元,并以 835660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13 年 12 月 6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30%

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及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上浮 30%

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国电太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额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9883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国电太一发电有限责

任公司负担 10530 元,由被告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935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正积极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

断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 日




报备文件: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