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新材:华阳新材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1-16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
中国太原
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 5 层 A 座
邮编: 030012
电话:(0351) 7555630 传真: (0351) 7555621
电子信箱:sxhyls7555630@126.com
网址:http://www.shanxihengyi.com
关 于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晓娜、
张骁阳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第 1 页 共 6 页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 年 11 月 6 日,贵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发出《山西华阳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
下简称《公告》)和《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会议资料》)。《公告》中列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 14 点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
(916 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冯志武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公告》《会议资料》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 2 页 共 6 页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2292778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136 人,代表股份 319594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参会股东均为 2021
年 9 月 28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
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董事冯志武、武跃华、景红升、罗卫军、李云峰及高级管理人员武
跃华、景红升、罗卫军,全部监事李刚、吴斌、连刚、孟晋斌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董事吴建宁因公未出席会议,公司独立董事田旺林先生、杨志军先生、
季君晖先生因事未出席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公告》中所列的三项
议案进行了表决。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监
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投票结果如下:
2.1《关于增加 2021 年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第 3 页 共 6 页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20,862,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 %;反对 16,681,6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 %;弃
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862,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 %;反对 16,681,6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4.4 %;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 %。
2.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45,157,8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 %;反对 16,039,4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 %;
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504,4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 %;反对 16,039,4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2.7 %;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 %。
2.3《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44,515,5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 %;反对 16,681,6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 %;
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862,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 %;反对 16,681,6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4.4 %;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 %。
第 4 页 共 6 页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第 5 页 共 6 页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原 建 民
经办律师:
杨 晓 娜 张 骁 阳
2021 年 11 月 15 日
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