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新材: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0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经过认真讨论,现对
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负数,2021 年度暂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有
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符合股东长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上述分配预案,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公司制订的 2022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关联交易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价
格,定价政策与定价依据合理、充分、公允,体现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的业务也不
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同意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执行情况及
公司制订的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在对上述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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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回避表决,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聘请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
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会损害公司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做出拟续聘审计机构的决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理合法,审议及决策程序规范。同意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作
为公司 2022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
规定》编制,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实现了 2021 年内部控制
的目标。同意公司披露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
五、关于 2022 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是根据公司业务实际情况预计的,属于正常
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的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本次担保事项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上市
监管规定履行了决策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此议案预计的担保额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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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谨慎性原则,可以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
司 2021 年度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的决策、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田旺林 杨志军 季君晖
202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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