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2018-11-23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其中审议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上述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以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22 日,并同意按照《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授予 70 名激励对象 3,178 万份股票期
权。(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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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南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 2018 年股票期权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传明 应文禄 王翠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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