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钢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11-23
股票代码:600282 股票简称:南钢股份 编号:临 2018—086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
知及会议材料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分送全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4:00 在南钢宾馆 1#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
实际出席董事 9 人(董事唐斌、姚永宽、苏斌、应文禄、王翠敏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黄一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为授予日,
授予 70 名激励对象 3,178 万份股票期权。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陈传明、应文禄及王翠敏对该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
办法》以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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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11月22
日,并同意按照《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授予70名激励对象3,178万份股票期权。”
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临 2018-089)。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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