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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钢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04  

						股票代码:600282 股票简称:南钢股份            编号:临 2018—093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 日召开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

《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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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二、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2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原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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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修改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根据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决定公司依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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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原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现修改为: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上述条款,《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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