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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钢股份: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2018-12-04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8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裁等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

适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二)研究董事、总裁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裁人选;

   (四)对董事和总裁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有关信息;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2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

议的召开应提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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