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 2019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提名和聘任邵仁志、徐晓春担任公司副总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审阅邵仁志、徐晓春的简历等资料后,我们认为:邵仁志、徐晓春符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邵仁志、徐晓春担任公司副总裁。 (以下无正文) 1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传明 应文禄 王翠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