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30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公司对 1 名激励对象本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36 万份予以
注销。董事会就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上述期权的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南京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的少
数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同意公司注销已不符合行权条件、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
二、关于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南京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行权价格调整方法的
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所作的决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董事会就本次调整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有关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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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除 3 名激励对象不符合激励条件外,其余 37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实
质性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本期行权条件,我们认为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符合条件的 37 名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对应股票期权的行
权数量为 1,126.5 万份。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截止日为 2020 年 4 月 13 日。董事
会就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第二次行权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第
二期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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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传明 应文禄 王翠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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