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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钢股份: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2年6月重新制定)2022-06-14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2 年 6 月重新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协助提升公司运营效

率与公司价值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开展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程审计、内控审计等内部审

计工作,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部

审计制度和程序的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采取系统、规范和科学的审计

方法,对公司本部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

规性、效益性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

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增加价值为目标,以规范经济行为为核心,

以资金流向和业务流程为路径,以监督和评价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为重点,推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的完善,促进公司经济运行质量

的提高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工作原则、职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对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负责,向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公司董事

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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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公司要求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工

作,不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工作以外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不对经营管理活动行

使决策和管理权。

    (二)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以第三方的身

份去检查、监督、分析、评价各项经济业务,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履行职

责。

    (三)审慎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必要

的审计程序,以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并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以接

受的范围内。

    (四)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原则。内部审计要发挥事前咨询评估、

事中过程控制和事后监督评价功能,实施全程监控和评价。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

开展。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开展审计工作,忠于职

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

秘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须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和定期进行后续教育及培训,培

训计划列入公司预算,应当予以保证。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

计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办法等,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

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控制和自我评价,对审计决定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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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国家五部委要求,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并负责对公

司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对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

进行评估。

    (四)组织实施本公司及所属单位风控管理审计、财务基础审计、合同审计、

项目审计和监督检查等,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

查。

    (五)组织实施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任期或定期经济

责任审计。

    (六)对本公司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等实施审计。

    (七)负责公司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八)根据公司及所属单位工作需要,适时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审计内容、权限及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基础审计:是指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

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会计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

性等进行的审计。

    (二)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出具恰当的

审计结论及意见,核实、确认所属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针对所

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管理建议的审计。

    (三)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权益

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及重大经营决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及集团公司和本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以确认其应负有的经济责

任的审计。

    (四)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合法性和

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并提出管理提升和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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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合同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合同的签订、执行及其结果的合法

性、公正性、合规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六)项目审计:是指对建设和科研等项目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

性进行的审计。

   (七)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对投资融资、大额资金使用、全面预算、资产

经营、资本运营、重大购销活动、信息系统、重大资产处理、清算、破产、安全

环保管理和人力资源成本管理等事项开展的专项审计或调查。

   (八)反舞弊审计:是指对公司内、外部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

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的

审计。

   (九)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提供资料权: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审计所需的文件、实物、

信息等资料。

   (二)要求承诺权: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

承诺。

   (三)检查权:在审计过程中可调阅、审查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有关的文件和

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信息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知晓权: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情

况;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受理单位内部的舞弊投诉。

   (五)独立报告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内部审计报告程序,可直接向

有关部门和领导沟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六)调查取证权:在审计过程中可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

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等。

   (七)封存资料、资产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单位和人员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经批准,可对资料、资产等予以暂时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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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

    (八)制止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舞弊和损失浪费的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

决定,同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

    (九)建议权:根据审计情况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或对审计过程中的

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于每年初依据工作职责和管理需

要,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前准备: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进行初步了

解后制订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委派审计工作组长,成立审计工作组,并向被审计

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现场审计、报送审计、网上即时审

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

检查、抽样等方式(出具关于这一方面的细则进行详细说明),取得必要的审计证

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并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结论。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就审计有关情况和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

计单位应在审计限定时间内及时回复,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报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后,

根据批示意见将相关事项抄告有关单位。

    (五)审计成果利用:研究分析审计发现问题,促进审计整改和审计决定的

落实;建立健全审计通报制度和审计问题追责及移送处理制度,便于对审计过程

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和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

    (六)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落实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整

改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七)后续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成果的利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落实,并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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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八)审计资料归档: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工作组应将审计过程中的相关

资料进行整理,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章 审计质量及奖罚要求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确保其审计质量符合内部

审计准则及公司相关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一般包

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审计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组织对本公司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总体有效

性进行检测和评价。

   第十六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

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客观性情况的,该审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情节轻重,内部审

计机构可责令被告审计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被告审计单位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相

关责任人可建议公司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停职、调离

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账薄、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等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文件、资料的或者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完善的。

   (二)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资料、

证明材料的。

   (三)阻挠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抗拒或妨碍审计监督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反馈执行情况的。

   (七)其他应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工作承担责任。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

人员,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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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

   (二)发表虚假审计意见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违反审计纪律和有关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审计工作中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取得突出成绩的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予以精神和物资奖励。主要包括:

   (一)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经济损失的,奖励参照公司相关奖惩办法。

   (二)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省部级机关、集团公司和公司表彰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专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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