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钢股份: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4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经认真核查,现就公司 2022 年 6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王全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王全胜的
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
备的独立性。
王全胜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认为王全胜的任职资格、选举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我们同意提名王全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
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
制体系,保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的权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议案时,全体董事已回避表决,
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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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了对
本议案的表决。
2、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设立的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公司有权在衡量市场价格
和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上海复星高科技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
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
险控制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经审阅公司出具的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
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是客观、公正的,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
务和风险状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充分分析了可能出现的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
能够有效防范、降低存贷款等金融服务的资金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我们认
为该预案是充分、可行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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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传明 应文禄 王翠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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