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钢股份: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4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
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经认真核查,现就公
司 2022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22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不
存在违规行为。
二、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的风险持续评估
报告的独立意见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经
营资质,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经审阅公司出具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我们认
为该报告是客观、公正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南京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本次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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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
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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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应文禄 王翠敏 王全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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