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 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我们审阅了第九届董事候选人桂生春先生的 个人履历,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董事的任职资格合法,不存 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决议程序 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桂生春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和身体状况使其能够胜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各项职责要求。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提 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友梅、吕伟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