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 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我们审阅了第十届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 选人高松先生、杜燕女士、桂生春先生、吕伟先生、陈志斌先生的个人履历,并 对任职资格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于上述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提 名程序、决议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高松先生、杜 燕女士、桂生春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使其能够胜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各项职责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吕伟先生、陈志斌先生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具备独立董事所要求的独立性。我们一致 同意本次提名。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吕伟、陈志斌 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