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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舜天:江苏舜天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2021-12-04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临 2021-056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涉案货款金额合计 238,654,785.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
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事项概述


    公司经营的通讯器材业务存在部分合同执行异常的情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公司已就部分合同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本次涉案应收
款项合计 238,654,785.00 元(其中,截至本公告日 107,677,141.00 元已逾期,
130,977,644.00 元未逾期),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9.09%。上述应收款
项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应收款项坏账损失。上述案件法院均已受理,
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情况


    (一)与上海航天壹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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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案件背景


    2021 年 5 月 20 日、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与上海航天壹亘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航天壹亘”)分别签订了 1 份合同,前述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
同约定向航天壹亘交付了货物, 航天壹亘应向公司支付的剩余货款合计为
26,425,080.00 元,其中 12,972,312.00 元货款已逾期,13,452,768.00 元货款虽未
逾期但已出现履行不能的风险。


    2、起诉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
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
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
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上海航天壹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飞渡路 66 号 3 幢
    法定代表人:吴昊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与航天壹亘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 14,413,680.00
元。根据 合同 约定, 航天壹亘 应于 合同签 订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向公司支付
1,441,368.00 元,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90 个日历日内以电汇的方式向公司支付
剩余货款 12,972,312.00 元。2021 年 5 月 21 日,航天壹亘向公司支付 1,441,368.00
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航天壹亘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截至目前,
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航天壹亘未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


                                      2
    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与航天壹亘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 14,947,520.00
元。根据 合同 约定, 航天壹亘 应于 合同签 订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向公司支付
1,494,752.00 元,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85 个日历日内以电汇的方式向公司支付
剩余货款 13,452,768.00 元。2021 年 6 月 11 日,航天壹亘向公司支付 1,494,752.00
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航天壹亘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截至目前,
虽然前述合同项下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但航天壹亘与公司所涉其他合同项下的
到期货款存在未按期支付的情形,且拖欠款项巨大,故公司有理由认为航天壹亘
已无法亦不会履行前述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航天壹亘向公司支付前
述二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合计 26,425,080.00 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及
律师费;同时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航天壹亘承
担。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与中宏正益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系列诉讼

    1、案件背景


    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与中宏正益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正
益”)签订了 5 份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宏正益交付了货物,
但中宏正益尚有 84,800,484.00 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中宏正益逾期未支付货款,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
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
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中宏正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中宏正益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工业园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建四路 10 号附 1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祯伟
    被告二:中矿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 19 号 5 号楼 D01-0-0802E
    法定代表人:郑智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与中宏正益签订了 5 份合同,合同总金额合计
94,222,760.00 元。根据合同约定,中宏正益应于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
支付保证金 9,422,276.00 元,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90 个日历日内以电汇的方式
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84,800,484.00 元。2021 年 5 月 20 日,中宏正益向公司支付
9,422,276.00 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宏正益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
截至目前,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中宏正益未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已
构成违约。另被告一中宏正益系被告二中矿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矿联合”)之全资子公司,故被告二中矿联合在无法证明其自身财产与被告一中
宏正益相互独立的情形下,应当对被告一的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宏正益向公司支付合
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合计 84,800,484.00 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律师费;
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中宏正益承担。同时请求
判令中矿联合对中宏正益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与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相关诉讼


    1、案件背景


                                     4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与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电气”)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上海电气交付了货物,
但上海电气尚有 9,904,345.00 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上海电气逾期支付货款,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B 座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和田路 211 号 2 幢 101、201、202、301 室
    法定代表人:高翔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与上海电气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为 35,434,900.00
元。根据合同约定,上海电气应当于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
5,315,235.00 元 , 并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220 个 日 历 日 内 向 公 司 支 付 剩 余 货 款
30,119,665.00 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按照约定向上海电气交付了货物,上海
电气已经向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截至目前,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上
海电气尚余 9,904,345.00 元货款未向公司支付,已构成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电气向公司支付合
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 9,904,345.00 元及对应的违约金;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
费由上海电气承担。


    (四)与常州新航贸易有限公司系列诉讼


    1、案件背景


    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与常州新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新航”)

                                          5
签订了 4 份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常州新航交付了货物,目前,
虽然常州新航应向公司支付的 117,524,876.00 元货款未到付款日,但常州新航与
其下游客户所涉其他合同项下的应收货款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形,且款项金额巨
大,故公司认为常州新航已无法亦不会履行前述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2、起诉基本情况


    针对前述未到期货款,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法院已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常州新航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航广场 1 号楼 501
    法定代表人:莫凡
    被告二:常州新航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空港二村 60 幢 8 号
    法定代表人:倪伟中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与常州新航签订了 4 份合同,合同总金额
138,264,560.00 元。根据合同约定,常州新航应于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公
司支付预付款 20,739,684.00 元,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20 个日历日内以电汇的
方式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117,524,876.00 元。2021 年 6 月 11 日、2021 年 6 月 15
日常州新航向公司陆续支付了 20,739,684.00 元预付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常
州新航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虽然常州新航应向公司支付的
117,524,876.00 元货款未到付款日,但常州新航与其下游客户所涉其他合同项下
的应收货款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形,且款项金额巨大,故公司认为常州新航已无
法亦不会履行前述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另因被告二常州新航建设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航建发”)在被告一常州新航与公司签订案涉合同、履行合

                                      6
同时系其的唯一股东,故被告二新航建发在无法证明其持股期间的自身财产与被
告一常州新航相互独立的情形下,应当对被告一的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常州新航向公司支付合
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 117,524,876.00 元和律师费;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常州新航承担。同时请求判令新航建发对常州新航的上
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对应的合同所涉应收款项合计 238,654,785.00 元,占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9.09%。鉴于上述应收款项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应收
款项坏账损失的风险;虽然公司已提起诉讼,但相关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公
司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通讯器材业务的供应商、客户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的供应商、
客户没有重叠。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当前资金能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所需,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妥善处理本次风险事项,根据
事件进展情况依法依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
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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