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临 2021-056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涉案货款金额合计 238,654,785.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 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事项概述 公司经营的通讯器材业务存在部分合同执行异常的情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公司已就部分合同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本次涉案应收 款项合计 238,654,785.00 元(其中,截至本公告日 107,677,141.00 元已逾期, 130,977,644.00 元未逾期),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9.09%。上述应收款 项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应收款项坏账损失。上述案件法院均已受理, 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情况 (一)与上海航天壹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列诉讼 1 1、案件背景 2021 年 5 月 20 日、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与上海航天壹亘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航天壹亘”)分别签订了 1 份合同,前述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 同约定向航天壹亘交付了货物, 航天壹亘应向公司支付的剩余货款合计为 26,425,080.00 元,其中 12,972,312.00 元货款已逾期,13,452,768.00 元货款虽未 逾期但已出现履行不能的风险。 2、起诉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 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 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 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上海航天壹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飞渡路 66 号 3 幢 法定代表人:吴昊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与航天壹亘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 14,413,680.00 元。根据 合同 约定, 航天壹亘 应于 合同签 订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向公司支付 1,441,368.00 元,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90 个日历日内以电汇的方式向公司支付 剩余货款 12,972,312.00 元。2021 年 5 月 21 日,航天壹亘向公司支付 1,441,368.00 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航天壹亘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截至目前, 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航天壹亘未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 2 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与航天壹亘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 14,947,520.00 元。根据 合同 约定, 航天壹亘 应于 合同签 订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向公司支付 1,494,752.00 元,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85 个日历日内以电汇的方式向公司支付 剩余货款 13,452,768.00 元。2021 年 6 月 11 日,航天壹亘向公司支付 1,494,752.00 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航天壹亘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截至目前, 虽然前述合同项下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但航天壹亘与公司所涉其他合同项下的 到期货款存在未按期支付的情形,且拖欠款项巨大,故公司有理由认为航天壹亘 已无法亦不会履行前述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航天壹亘向公司支付前 述二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合计 26,425,080.00 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及 律师费;同时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航天壹亘承 担。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与中宏正益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系列诉讼 1、案件背景 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与中宏正益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正 益”)签订了 5 份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宏正益交付了货物, 但中宏正益尚有 84,800,484.00 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中宏正益逾期未支付货款,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 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 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中宏正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中宏正益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工业园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建四路 10 号附 1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祯伟 被告二:中矿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 19 号 5 号楼 D01-0-0802E 法定代表人:郑智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与中宏正益签订了 5 份合同,合同总金额合计 94,222,760.00 元。根据合同约定,中宏正益应于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 支付保证金 9,422,276.00 元,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90 个日历日内以电汇的方式 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84,800,484.00 元。2021 年 5 月 20 日,中宏正益向公司支付 9,422,276.00 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宏正益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 截至目前,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中宏正益未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已 构成违约。另被告一中宏正益系被告二中矿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矿联合”)之全资子公司,故被告二中矿联合在无法证明其自身财产与被告一中 宏正益相互独立的情形下,应当对被告一的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宏正益向公司支付合 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合计 84,800,484.00 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律师费; 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中宏正益承担。同时请求 判令中矿联合对中宏正益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与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相关诉讼 1、案件背景 4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与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电气”)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上海电气交付了货物, 但上海电气尚有 9,904,345.00 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上海电气逾期支付货款,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B 座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和田路 211 号 2 幢 101、201、202、301 室 法定代表人:高翔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与上海电气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为 35,434,900.00 元。根据合同约定,上海电气应当于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 5,315,235.00 元 , 并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220 个 日 历 日 内 向 公 司 支 付 剩 余 货 款 30,119,665.00 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按照约定向上海电气交付了货物,上海 电气已经向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截至目前,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上 海电气尚余 9,904,345.00 元货款未向公司支付,已构成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电气向公司支付合 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 9,904,345.00 元及对应的违约金;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 费由上海电气承担。 (四)与常州新航贸易有限公司系列诉讼 1、案件背景 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与常州新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新航”) 5 签订了 4 份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常州新航交付了货物,目前, 虽然常州新航应向公司支付的 117,524,876.00 元货款未到付款日,但常州新航与 其下游客户所涉其他合同项下的应收货款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形,且款项金额巨 大,故公司认为常州新航已无法亦不会履行前述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2、起诉基本情况 针对前述未到期货款,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法院已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常州新航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航广场 1 号楼 501 法定代表人:莫凡 被告二:常州新航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空港二村 60 幢 8 号 法定代表人:倪伟中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与常州新航签订了 4 份合同,合同总金额 138,264,560.00 元。根据合同约定,常州新航应于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公 司支付预付款 20,739,684.00 元,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20 个日历日内以电汇的 方式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117,524,876.00 元。2021 年 6 月 11 日、2021 年 6 月 15 日常州新航向公司陆续支付了 20,739,684.00 元预付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常 州新航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虽然常州新航应向公司支付的 117,524,876.00 元货款未到付款日,但常州新航与其下游客户所涉其他合同项下 的应收货款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形,且款项金额巨大,故公司认为常州新航已无 法亦不会履行前述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另因被告二常州新航建设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航建发”)在被告一常州新航与公司签订案涉合同、履行合 6 同时系其的唯一股东,故被告二新航建发在无法证明其持股期间的自身财产与被 告一常州新航相互独立的情形下,应当对被告一的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常州新航向公司支付合 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 117,524,876.00 元和律师费;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常州新航承担。同时请求判令新航建发对常州新航的上 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对应的合同所涉应收款项合计 238,654,785.00 元,占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9.09%。鉴于上述应收款项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应收 款项坏账损失的风险;虽然公司已提起诉讼,但相关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公 司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通讯器材业务的供应商、客户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的供应商、 客户没有重叠。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当前资金能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所需,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妥善处理本次风险事项,根据 事件进展情况依法依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 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