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偷 肆 缔 拳 器 所 zHONG LUN LAW FIRM 北京市中伦 (南 京 )律 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二 O二 二年四月 · 网拉本圈 · 中原 ·海口 · 东京 · 曹淹 · 伦t · 级9=) · 洛泖 1 ·1日 全山 北“ · LB · 泽” · 广州 · 又次 ·it舒 ·n呋 · 青岛 · 抗树 · ·“ ·L。 ‘ u· 9‘ 助Ⅱ山 · W 助血 白 ·c¨ Fi啷 ·叽 “ 0颇 珈 ·Ch扭 ns· 曲 “L△ 加 o· Xη i” ·H旅 m· 膝 W· ∞:“呷 h滋 ”’谐 γ酞 I】 ^‘ ^龆 Ⅱ ⅡB· g㈣ tM· 中 偷 律 师 事 矜 所 zHONG LUN LAⅥ /F1RMl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 区汉中路 2号 亚太商务楼 14层 兀 ,邮 编 210005 ^DEF单 14`F,Asia Pacinc Business Bullding,2 Hanzhong Road,Gulou Distnct,Nanjing,Jiangsu 2 1000s,p.R.chin a 7 电i舌 /Tel: +86256951 1818 传真/Fax: +86256951 17】 网hL;、 帅w.zhonglun,conl 北京市中伦 (南 京 )律 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江 苏舜天股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本所 ” )受 江苏舜天股份 有 限 北京市 中伦 (南 京 )律 师事务所 “ ” 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委 托 ,指 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22年 第 次临时股 一 东大会 ” (以 下简称 “本次股 东大会 )。 本所律 师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 下 “ ” ‘‘《证券法》’’)、 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江苏舜天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范性 文件 以及 “ ” 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份有 限公司章程 》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 规定 ,对 本次 并发表法律意见 。 进行 了审 为 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 所律 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 已提供 了本所律 师 查 ,查 阅了相关 会议文件 。本所律 师得到公司如下保 证 ,即 其 和陈述 均 认为作为 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全部文件 资料 ,所 提供 的文件 资料 符合真实 、准确 、完 整的要求 ,无 重大遗漏 和误导性 陈述 ,有 关副本和复 印件分 别与正本和 原件 一致 。 、出席本次 在本 法律 意见书 中 ,本 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法 》、 《上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的规定发表意见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 1 口吓 中 佛 舛饰 ,奋 :呀 O)‘t z"° N(9“ JN△ 法律意见书 ^W FIRM 确 不会对会 议审议 的议 案 内容 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 述 的事实 或数据 的真实性 及准 性发表意见 。 本 法律 意见书仅供 公 司用 以说 明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 事项 的合法性 之 目的使 用 ,不 得用作任 何其他 目的 ◇ 按 照 中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 ,本 所律师对 公司所提供 的相关文件 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 验证 ,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 经核查 ,根 据公司董 事会第十届 董事会第 七 次会议 的决议 ,公 司于 2022年 3月 30日 在 上海证券交 易所 网站发布 了 《江苏舜天股份有 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 ’’ 年第一 次临时股 东大会 的通知 》 (以 下简称 《会议通知 》 )。 《会议通知 》 》 的内容符 合 《公司法 》 、 《证 券 法 》等法律 、法 规 、规范性文件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本 次股 东 大会 采 用 现场 会 议和 网络 投 票相 结合 的方 式进 行 。 现 场会 议 于 2022年 4月 15日 下午 14:30在 南京市软件大道 21号 B座 l楼 会议室如 期举行 。 15日 。通过 同时 ,本 次股东大 会安排 了网络投 票 ,网 络投票 时间为 2022年 4月 交易系统网络投 票平 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 当 日的交 易时间段 ,即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 平 台的投 票时 间为 股东大会 召开 当 日的 9∶ 15-15:00。 本所律师 认为 ,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 。 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 ,公 司董事会具备 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 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 、列席人员 的资格 (一 )出 席现场会 议 的股 东及股东代 理人 你 并 ‘π:挤 所 0NC△ NL^W FiRM t’ 法伴 意 见书 、 业执照 、身份 本 所律师 查验 了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 的股东登记册 营 中国 文件 、授权委托书 ,以 及截 至 2022年 4月 8日 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 易结束时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 的股东名册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 理人 2名 ,代 表股份 218,343,555股 ,占 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总数 茌9.26%。 经核查 ,出 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均具备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 (二 )参 加网络投 票 的股东 根据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确认 ,在 有效 时间 内通 过网络投 总 票系统 直接投票 的股东共 计 3名 ,代 表股份 306,500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数 的 0,07%。 均 本 所律师无 法对 网络投票股 东资格 进行核查 ,在 参 与网络投票 的股 东资格 符合 法律 、法 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 ,相 关 出席会 议股东 符合资格 。 (三 )出 席 、列席会议 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 司董事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及 本所律师 。 经核查 ,上 述人员均具备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 的合法 资格 。 《公司法 》、 本所律 师认为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和会议 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 。 《上 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 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 会 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 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就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利表决 本次股 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 次股东大 会通 。 能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 股东只 (同 一表决权通过现场 、交易所网络投票 选择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经核查 ,出 席本次 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就 《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按 上市公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并 将表决结果录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 徐 礻 卿 小 桥 历 i z"oNC l人 ㈧ L^W.FtRM 法律 意见书 司信息服务平台系统;选 择网络投票 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了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 关于增补包文兵先生担任公司第十届上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 成 218,454,355股 ,反对 195,700股 ,弃 权 0股 ,同 意股数 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 东代理人 )所 持 (代 表 )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 《上 市 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 律 、法 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五 、结 论意见 综 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 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 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 、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 本 法律意见书 一 式三 份 ,经 本所 指派见 证律师 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 【以下无 正文 】 中 徐 蹿 纾 务 释 .所 zⅡ ◇NCt.uN LA”9FlRM 法律意见书 (本 页为 《北京市中伦 (南 京 )律 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 0L 北京市中 所 (盖 章 ) t ▲ △ ″全, 负责人 : 印暴 经 办律师 : o609 郭陟 经 办律 师 : 胲 陈昊 、J j厶 . 2″2年抖 月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