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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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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 (南 京 )律 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_
                                                                                              二 ○                              年 /`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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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 区汉 中路 2号 亚太 商务楼 l^层 ADEF单 元 ,邮 编 210005
             14`F,Asia pacisc Buslnes.Buildi:18,2 Hanzhong Road,Gulou Distnet,ˉ     NanJing,JIangsu 21000s,P.R.Chln a
                                    电话/Tel:+86 25 695I I818 传真 /Fa):+862569511717
                                                   网址 :Ⅱ、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 (南 京 )律 师事务所

                               关于 江 苏舜天股份有 限公司

                                   2021年 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江 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   ”
    北京市中伦 (南 京 〉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受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
               “    ”
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委 托 ,指 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年 年度股东大会 (以 下
     “            ”                                                 “
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
      ’’                                                                         “《证      ”              《上市公司
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券法》 )、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以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           ”
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 规定,对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 ,查 阅了相关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 其 已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 ,所 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均

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 ,无 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有 关副本和复印件分

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 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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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对会议审议的议案 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

         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公司用 以说 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

用 ,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 所律师对

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 ,根 据公司董事会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议 ,公 司于 2022

年 5月 31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           ”
2021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 《会议通知》 )。 《会议通知 》的

内容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

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现场会议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2022年 6月 24日 下午 14:30在 南京市软件大道 21号 B座 1楼 会议室如期举行 。

同时 ,本 次股东大会安排了网络投票 ,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2年 6月 24日 。通过

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
9∶   25,9∶ 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 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

         三、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 、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   )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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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 、身份

文件 、授权委托书 ,以 及截至 2022年 6月 17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名 ,代 表股份 218,473,555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49.29%。
       经核查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各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
         (二 )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确认 ,在 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4名 ,代 表股份 239,040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 己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认证 。
         (三 )出 席 、列席会议 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 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
       经核查 ,上 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

        本所律师认为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通
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同 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交易所网络投票

 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经核查,出 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就 《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 将表决结果录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信息服务平台系统;选 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法律意见书


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




     1.董 事会 2021年 度工作报告

       (1)表 决结果:赞 成 218,476,755股 ,反对 235,840股 ,弃 权 0股 ,同 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 东代理人 )所 持 (代 表 )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6。
       (2)本 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3)本 议案不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程序 。
       (4)本 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2,监事会 2021年 度工作报告
       (1)表 决结果:赞 成 218,476,755股 ,反对 235,840股 ,弃 权 0股 ,同 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 东代理人 )所 持 (代 表 )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2)本 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3)本 议案不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程序。
       (4)本 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3.公 司 2021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 决结果:赞 成 218,476,755股 ,反 对 203,240股 ,弃 权 32,600股 ,同 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 东代理人)所 持 (代 表 )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2)本 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3)本 议案不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程序 。
       (4)本 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4,公 司 2021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
       (1)表 决结果:赞 成 218,476,755股 ,反对 235,840股 ,弃 权 0股 ,同 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 东代理人)所 持 (代 表 )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2)本 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3)其 中,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 意票为 68,400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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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 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5.关于续聘公司 2022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 决结果:赞 成 218,476,755股 ,反 对 235,840股 ,弃 权 0股 ,同 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 东代理人)所 持 (代 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2)本 避表决。
       (3)其 中,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 意票为 68,400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2.48%。
       (4)本 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6,关 于续聘公司 2022年 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 决结果:赞 成 218,476,755股 ,反 对 235,840股 ,弃 权 0股 ,同 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 东代理人)所 持 (代表 )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2)本 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3)其 中,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 意票为 68,400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2,48%。
       (4)本 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7.关 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1年 度薪酬的议案
       (1)表 决结果:赞 成 218,476,755股 ,反 对 235,840股 ,弃 权 0股 ,同 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 东代理人 )所 持 (代 表 )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2)本 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3)其 中,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 意票为 68,400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2.4896。
       (4)本 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8.关于修订 《童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 决结果:赞 成 218,476,755股 ,反对 235,840股 ,弃 权 0股 ,同 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 东代理人)所 持 (代 表 )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b。
       (2)本 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3)本 议案不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程序。
        (4)本 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 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经 本所指派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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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 页为 《北京市中伦 (南 京 )律 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 限公司 2021年

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




                   北京市 中伦 (南 京 )律 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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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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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昊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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