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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舜天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8-23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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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 2 号亚太商务楼 14 层 ADEF 单元,邮编 210005
           14/F, Asia Pacific Business Building, 2 Hanzhong Road, Gulou District, Nanjing, Jiangsu 210005, P. R. Chin a
                                  电话/Tel:+86 25 6951 1818 传真/Fax:+86 25 6951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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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舜天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舜天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均

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

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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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不会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用以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

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根据公司董事会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南京市软件大道 21 号 B 座 1 楼会议室如期举行。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安排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2 日。通过

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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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

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截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名,代表股份 219,324,9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49.48%。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股份 77,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

符合资格。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交易所网络投票

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二次投票结果为准)。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将表决结果录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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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司信息服务平台系统;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增补沈永建先生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219,390,155 股,反对 12,64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增补黄剑先生担任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219,390,155 股,反对 12,64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指派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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