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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舜天:江苏舜天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01-31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为规范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

规范。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

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

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

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认定

2.1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1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其中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为日常关联交易。

2.2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2.2.1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

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

                             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2.2.2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

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2.2.3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及关联交易适用第 2.2.1 条的规定。

2.2.4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2.2.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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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2.2.6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

内,存在第 2.2.4 条和第 2.2.5 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2.2.7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2.3 公司与第 2.2.4 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

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

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3 关联人报备

3.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3.2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4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4.1 除第 4.6 条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


                             4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4.2 除第 4.6 条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

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

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章程》

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4.3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

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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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4.4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本制度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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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4.5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

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

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4.6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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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4.7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
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 4.1 条、第 4.2 条的规定。

4.8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按以下原则

确定关联交易金额:

    (一)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

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为准;

    (二)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

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

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为准;

    (三)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

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为准。

4.9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

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

用本制度第 4.1 条、第 4.2 条的规定。

4.10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 4.1 条、第 4.2 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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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达到第 4.1 条规定的披

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本制度相关要求披露,并

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第 4.2

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

事项。

4.11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

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

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本制度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条、第错误!未找到引

用源。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投资额度。

4.1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

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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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

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

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

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

4.13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

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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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

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 2.2.5

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

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4.14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披

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

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

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5 附则

5.1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管部门日后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以监管部门颁布的

各类规范性文件为准。

5.2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内”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
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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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5.4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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