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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舜天: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02-14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公司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董事会的领导,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1.3 公司设立法律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1.4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

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2 聘任与解聘

2.1 公司设立专门的董事会秘书职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应在三个月内聘

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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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2.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2.4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

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任职

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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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2.5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2.6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2.3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

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2.7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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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履职

3.1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

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

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

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

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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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3.2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

3.3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

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

3.4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5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3.6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3.7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承诺在任期间和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

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是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

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3.8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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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执行。

4 附则

4.1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4.2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原《董事会秘书工

作细则》同时废止。

4.3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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