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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舜天:江苏舜天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2023-04-29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
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在 2022 年度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地行使独立董事职责。我们
秉持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全面关注公司的规范运作状况,积极参加股东大
会、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会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对重大事项独立、客观
的发表意见,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发
挥了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


    现将 2022 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1、包文兵:1961 年 1 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弘业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师、院长助理、副教授、
澳门科技大学兼职教授。不存在影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情况。


    2、沈永建:1978 年 6 月生,会计学博士、博士后,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任
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本公司独立董事,兼任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000919)独立董事、江苏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430659)独立董事。不存在
影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任职期间,我们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全部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
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诚信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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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忠实尽责。


       2022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3 次股东大会,10 次董事会会议,9 次审计委员会
会议、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4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及 3 次风险控制与合
规委员会会议,我们均亲自出席并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会前认真审阅议案及
相关资料,并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咨询、了解议案的辅助材料或背景资料;
参会过程中认真听取管理层汇报,积极参与讨论,从各自的专长方面出发,提出
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指导与监督作用,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


       (二)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2 年度,公司管理层十分重视与我们的沟通和交流,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部经理等管理人员能与我们定期沟通经营情况,能对我们关注
的问题予以妥善的落实和改进;管理层还能根据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
征求我们的意见或听取我们的建议,为我们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
持。我们也会深入公司现场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运用企
业管理经验和专业判断,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
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三)其他


       2022 年年报期间,我们与公司管理层就公司 2022 年度经营业绩进行了沟
通;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关键审计事项、审计重点等事项进行
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商定了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总体时
间安排;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了沟通;我们关注公司编制的会计报
表与会计师审计报告之间的差异,并对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董事及高管薪酬、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业务的风险持续评
估报告、2023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2022 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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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均履行了法定的审批程序,公司在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上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
和股东均回避表决;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以市场条件和价格
实施,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对方不具备依赖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报告期内,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外没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报告期不存在大股东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未有发生募集资金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对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被提名人任职

资格合法;提名方式、提名程序、决议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

责要求,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能够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其贡献。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符合相关制度
和规定,薪酬发放符合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我们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业务和资质情况进行了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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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认为该所具备相应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和内控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此事项
时,程序合法。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舜天集团计划自 2022 年 5 月 16 日自 2022 年 12 月 31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 A 股股份。舜天集团承诺,在增
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022 年 5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期间,舜天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了本公司股份 5,204,600 股,占本公司
总股本的 1.17%,增持金额为 26,999,045.16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
实施完毕。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交所业务规
则等有关规定。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全年
没有出现任何信息披露事故。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报送程序,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2 年度,公司在既有内控体系和制度建设的基础上,不断修订完善现有
制度和流程,促进管理科学化、风控制度化。报告期内,公司内控工作小组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从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两个方面进行内部
检查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了内控自我评价工作,审验内控设计的有效性和核查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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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的实际情况,以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公司还聘请了外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已建立了涵盖公司所
有重要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实施,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
行方面的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


    (九)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共设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以及风险控制与合规五
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各专门委员会对各自负责的事项按要求分别进行了调
研、讨论和提交,并及时向经营层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
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年报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定期报告等事
项召开多次专题会议,有效监督和指导了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及内控工作;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与当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的薪酬制定工作,对上年度绩效
考核和薪酬发放工作实施审查,确保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实施了职业调查并出具了专门的审查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在2022年度任职期间,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

尽责,审慎认真行使股东和公司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独立作用,为公司

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建言献策。


    2023年,我们将继续以诚信、勤勉、审慎、务实的态度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

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运用专业知识及经验为公司发展提出更多有建设性的意

见,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

合法权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包文兵、沈永建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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