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达环保: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2016-08-30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
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
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信息
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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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
遵循以下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二)公司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审核程序,实行由董
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三级审核程序;
(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
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
的相关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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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对于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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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是 □否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 □否
是否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总经理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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