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达环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6-12-14
证券代码:600292 证券简称:远达环保 编号:临 2016-048 号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国务
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国资发法规
[2015]166 号)、《关于将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
项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1638 号)要求及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如下:
一、新增“第十一条”, 后续条目做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和纪委,
党委在公司改革发展、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
作用。纪委按照党章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二、原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修改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三、原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以产品经营与资本经营相结合,以
电力、环境保护为主导产业,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以一流的技术、产
品、质量和管理创造一流的企业,从而保障公司和股东获得最大的利益。
修改为: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围绕节能环保主导产业,以产品经
营与资本经营相结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科技创新为引领,质量效益
为中心,以优质的产品、质量、服务和管理创建世界一流节能环保产业
集团,从而保障公司和股东获得最大利益。”
四、原章程: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改为: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五、原章程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4-6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4-6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六、新增第一百四十八条,后续条目做相应变更: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作为本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
工作,全面参与重大经营决策,统一协调处理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充分发挥法律审核把关作用。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
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上述章程修订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