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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达环保:日常关联交易公告2017-08-24  

						   证券代码 600292     证券简称 远达环保      编号 临 2017-027 号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与内

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签订了《余热 2×9MW

机组环保改造增加废水处理系统合同》、与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了《3、4 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脱硫、除尘改造)合

同》及《7、8 号锅炉脱硝增加备用层催化剂合同》,与上海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签订了《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 8、

9 号机组脱硫废水改造总承包工程》,与辽宁东方发电有限公司签订

了《辽宁东方发电有限公司 2×350MW 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除尘器

改造工程(1 号机组)EPC 总承包合同》, 与盐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了《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布袋除尘器及安装调试

(EPC)合同》,与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2 号机

组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 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
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上
述合同,有利于提高公司脱硫、脱硝、除尘、水务市场份额和经济效
益。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提高脱

硫、脱硝、除尘、水务市场份额和经济效益,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分别

与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签订了《余热 2

×9MW 机组环保改造增加废水处理系统合同》、与内蒙古霍煤鸿骏铝

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3、4 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脱硫、除尘改

造)合同》及《7、8 号锅炉脱硝增加备用层催化剂合同》,与上海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签订了《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

厂 8、9 号机组脱硫废水改造总承包工程》,与辽宁东方发电有限公司

签订了《辽宁东方发电有限公司 2×350MW 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除

尘器改造工程(1 号机组)EPC 总承包合同》, 与盐城热电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了《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布袋除尘器及安装调

试(EPC)合同》,与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2 号

机组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 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

    上述合同金额分别为:350 万元、4058 万元、1479.6974 万元、

289 万元、688 万元、518.6 万元、2500.069 万元,共计 9883.3664

万元。截止目前,公司 2017 年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未超过年度预

计数。

    由于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内蒙古
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辽
宁东方发电有限公司、盐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均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而国家电力投资
集团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
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公司五位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关联交易内容合
法有效、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联方介绍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 成立于

2009 年 03 月 02 日, 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下属蒙东能源集团公司的

控股企业的分公司。注册地址:通辽市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炭经济开

发区。负责人:葛贵君。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

目:生产、销售铝锭及变形铝合金、铝合金棒、铝盘杆和铝板产品,

铝产品深加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仓储(危险化学品除外)(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03 月 10 日,

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下属蒙东能源集团公司的控股企业,注册资本:

330000 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铁军,注册地址:通辽市霍林郭

勒市工业园区,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铝锭及变型铝合金,铝合金棒,

铝盘杆和铝板产品。铝产品深加工,售电、供热及水资源再利用;道

路普通货物运输、仓储(危险化学品除外)。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成立于 2003 年 07 月 21 日,

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旗下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负责

人(分公司):章健,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 5060 号,经营

范围:电力、热力生产、建设、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辽宁东方发电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于 2002 年 10 月 9 日,是国

家电力投资集团控股公司,注册资本:47843.55 万人民币,法定代

表人:史建军。注册地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章党街阜宁街北 1 路

1 号经营范围:火力发电及供电、售电;供热;发电设备及附属设施

租赁;电力技术培训;工业石膏、粉煤灰、热水销售;国内劳务承包;

火电设备安装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设计、施工、调试;物业管理;

供水设施安装、维修;光伏发电及供电、售电。

    盐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1993 年 12 月 18 日,为国

家电力投资集团所属公司,注册资本:3552 万元,法定代表人:陈

国强。注册地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钱塘江路 9 号。经营范围:电

力、热力生产销售;蒸汽压力管道设计;工程项目监理;光伏电站的

运行与维护;粉煤灰、煤渣销售。

    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03 月 03 日,

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注册资本:156649 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刘风雷,注册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友谊路南段东侧。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火力发电。一般经营项目:热力产品销售;废弃物综
合利用及经营;设施租赁。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投

标方式分别与以下单位签订合同:

    与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签订了余

热 2×9MW 机组环保改造增加废水处理系统合同,合同价格主要包括:

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土建、

安装、运输、保管、调试、试验等费用(含税),还包括合同设备及

材料的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与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 3、4 号机组超低排

放改造(脱硫、除尘改造)合同及 7、8 号锅炉脱硝增加备用层催化

剂合同,合同价格主要包括: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备

品备件、专用工具)、土建、安装、运输、保管、调试、试验等费用

(含税),还包括合同设备及材料的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

的所有费用。

    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签订了 8、9 号机组脱硫废

水改造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价格主要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

专用工具)、技术资料费、施工费、设计等费用(含税),还包括合同

设备及材料的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

    与辽宁东方发电有限公司签订了 2×350MW 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

程除尘器改造工程(1 号机组)EPC 总承包合同,合同价格主要包括:

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土建、
安装、运输、保管、调试、试验等费用(含税),还包括合同设备及

材料的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与盐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联产

项目布袋除尘器及安装调试(EPC)合同,合同价格主要包括:合同

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软件费、安

装调试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含保险费)等与本

合同中卖方所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与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 2 号机组脱硫系统

超低排放改造 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价格主要包括:合同设备(含

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土建、安装、运输、

保管、调试、试验等费用(含税),还包括合同设备及材料的运杂费、

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上述项目合同价格在招投标方式的基础上,参照同类型机组和项

目市场价格确定。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上述事项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

司正常经营行为,有利于提高公司脱硝、脱硫、除尘、水务市场份额
和经济效益。
    五、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