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达环保:独立董事意见2020-04-15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
前提交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及相关材料,我们经过仔
细审阅,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 2019 年度,在日常经营中,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严格遵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除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亦不存在
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 本次会议中《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公司通过
网站发布了公告,广泛征求投资者的意见,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8-2020 年)》的相关要求,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维护
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组织召开董事会审议分红事
项,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议案合法有效。同意该事项。
3、本次会议中《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度特许经营资产报废的议案》,
我们认为 2019 年度特许经营报废的资产主要为脱硫脱硝技术升级改造拆除、
并经鉴定已不具备使用条件的部分资产。公司本次对其进行报废处理,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更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
产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该事项。
4、本次会议中《关于审议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 号”)、《关于
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以下
简称“财会[2019]16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
会[2019]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所修
订的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修订,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该事项。
5.本次会议中《关于审议 2020 年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的议案》涉及公司与第一大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关
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
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并优化公司管理效率,有利于保证公司正常营运资金,改
善公司资金结构,降低财务费用。关联交易内容合法有效、程序合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事项。
6. 本次会议中《关于预计2020年度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
案》,我们认为:公司担保事项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及资金合理利用所需,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7650万元,占公
司 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23%,均按照《公司章程》《上市规则》的要
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风险可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不
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关联方企业进行违规担
保的情形。
7.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9年度公
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
系并能得到严格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
司法人治理、生产经营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了
公司内外部各种风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同意该事项。
8.本次会议中《关于审议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审议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续聘大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是基
于该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允的职业准则,为保
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综合考虑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后的决定。同意该事项。
9.本次会议中《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
案》,我们认为: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能够降
低公司运营风险,同时促进公司管理层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能够完善
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购
买责任险的议案内容合法有效、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
王智、宋蔚蔚、李理、林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