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达环保:远达环保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2022-10-11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
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
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制
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
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
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
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
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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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在该
所网站上披露。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
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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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使用由公司资本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
会签后经分管领导、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予以
支付。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
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
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
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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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
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
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
务。
第十一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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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
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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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
见,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
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百分之三十。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
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
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
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
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
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
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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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
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
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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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
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
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
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
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
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
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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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
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
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
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
时向上交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进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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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六)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
意见;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
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
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
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
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
等信息。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
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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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
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除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公司也将根据实际情
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
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凡是涉及项目投资审批程序的事项,参
照公司有关项目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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