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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汽车: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8-30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
及《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
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
应公司的要求,指派郑燕律师及杨子江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
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
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
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
  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                    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            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 210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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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3 日披露了《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
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建
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3,859,997,977 股,占公司有权出席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份总数的
70.18%。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资格。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列明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共计 3 项,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的议案为第 1 项议案和第 3 项议案。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列于本次会议通知的
各项议案均按照本次会议议程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系统
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上述 3 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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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
                                                                     张继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郑燕



                                                            _______________
                                                                     杨子江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