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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汽车: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6-28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汇汽车服务股
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涉及的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
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8年6月1日
实施完毕,同时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原
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丧失股权激励对象资格,或因个人原因自愿全部放弃
或部分放弃本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广汇汽车服务股份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的授权,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3.38元/股,并对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前述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
规定。
    二、《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6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和激励对象
均满足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未发现公司存在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为激励
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上述相关议案时,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关联董事已根据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并同意确定2018年6月27日
为授予日,向974名激励对象授予7,332.3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沈进军、程晓鸣、梁永明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