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汽车: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10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9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是在充分实地调研、充分论证的
基础上做出的决定,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和资本市场环境做出的审慎举措,该事项不会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二、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一)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
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
东的利益。
(二)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
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 公司编制的《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
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
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
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
沈进军、程晓鸣、梁永明
2019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