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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汽车: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制度(2021年4月修订)2021-04-28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

合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护股东

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和《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其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第二款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等;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

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

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和第四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的。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

知公司。

    第六条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指本公

司拥有其 50%以上股权的企业法人)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动力、燃料;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购买或出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七)提供财务资助;

    (八)提供担保;

    (九)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一)赠与或接受赠与;

    (十二)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四)签订许可协议;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它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平公允原则;

    (三)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的原则。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对本公司是否

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表决回避制度

    第八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

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制度,以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使关联交易遵

循市场规则。关联方在决定关联交易时,应当作到: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在一份协议中不得代表

两方或两方以上;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公司的决定。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一)是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是交易对方及其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五)是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

款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的因其它原因使其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上述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本公司的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下列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一)是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它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达到下列标准的重大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一)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对外担保、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于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若交易的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

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

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

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

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

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对于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董事认可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公司审计委员会

应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关联

交易审批权限确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后,由公司董事会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或召开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

进行表决。

    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由于关联董事回避导致无法进行

表决的,公司董事会应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对所有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由独立董事单独对关联交易

的公允性发表书面意见。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的相关交易,均应当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

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公告;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八)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九)证券交易所可能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介绍;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
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

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

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

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

易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

它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

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

标准,并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四条或

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第十四条或第十一条第(一)项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提供

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

额达到第十四条、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

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一条第(一)项履行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第六条第(一)至第(四)款

所列的与日常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

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

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

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

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

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

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

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

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在执行过

程中,其交易金额未超过预计数额或其协议主要条款(如定价依据、

成交价格或付款方式等)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免于按照第十四条

的规定履行及时披露及相关义务,但应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对报告期

内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作出必要说明,并与第十九条披露的预计情况

进行对比,说明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数额或协议主要条款(如定价依据、成交

价格或付款方式等)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或总交

易金额按照本制度第五章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

披露,同时说明超过预计数额后者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于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表决和信息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它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它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的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

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

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

的;

    (三)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

应抵押或担保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

    (五)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独立董事

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了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

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

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总
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本

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