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汽车: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2021-04-28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公
正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
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
份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
案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
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
(分)公司等内幕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不得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
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和公司内幕信息的
监管。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公司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六)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
(十九)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公司的负责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以
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所有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公司进
行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除按照本条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前款所述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董事会
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
相关职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
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
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或者工作
需要对外报送资料时,如该资料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相关部门
或单位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在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多次报送信息时,如果在报送部门、内容
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
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
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内容或资料,
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
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各控股
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
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
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
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
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
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
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
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
约束。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
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
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给予适当的赔偿,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
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
处罚。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
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
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施行之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当时适用的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正本制度,并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