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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汽车: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1-04-28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工作,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事项信息的传达、归集,保证公司重大事项对外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
东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广汇汽
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
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公司重大
事项的人员;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
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三)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各部门负责
人、各分公司的负责人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

  (四)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以及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内容制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子公
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包含对各自下属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要求。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
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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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重大事项涵盖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包括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事项、重大
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
述事项的重大进展。

    第八条 重要会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议,各子公司召开董
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

    第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主要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事项主要包括:

 (一) 前款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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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重大风险事项主要包括: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 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二条 重大变更事项主要包括: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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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五)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六)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由 5%以下增持至 5%或以上、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的情况拟发生重大变化,需披
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的;

  (十一) 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变更;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其他重大事项有:

  (一)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如公司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税收优惠);

  (三) 公司董监高、股东拟自愿承诺(如对持有的公司股份延长限售期限等)或
出现违反所作出的承诺;

  (四) 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违规增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 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六) 公司董监高、股东增减持前后需要向公司履行申请、报备等手续或需要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七) 公司出现应当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情形;

  (八) 单独或合计持股 3%以上的股东提议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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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收购、债务重
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

  (十)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前述事项出现如下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报告义务:

  (一) 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上述意向书或者协
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二) 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

  (三) 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四) 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

  (五) 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者变化的;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标准

    第十五条 重要会议事项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告会议决议及记录等。

    第十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
告: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帐面值和评估值孰高)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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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涉及对外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要在担保合同签署前、履行审批程序
或担保事实发生前及时进行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
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也应及时报告。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公司进
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
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
标准。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公
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对存
在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
交易的,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涉及到公司对关联人、5%以下股东担保的,或公司关联人为公司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要在担保合同签署前、履行审批程序或担保事实发生前进行
报告。如发现被担保的关联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
事项的,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出现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其他重大事项及进展事项等也
应及时报告。其中需重点关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合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工程等特别重
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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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
元人民币;

  (二) 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三)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如取得土地使用
权、特许经营权)未达到上述标准或公司及子公司签署战略框架协议的,如公司
认为该等合同、协议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应予以披露的,也应及
时报告。

    公司与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机
构等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或签订合作协议的,需根据《上市公司与私
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规定及时报告。

    二、董监高及股东增减持

    董监高人员、股东增减持股份需提前披露相应计划或需提前向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提交计划申请的,需按照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及《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及时报告(如董监高人员在
买卖公司股票前需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报告)。董监高人员、股东增减持股份后
按照公司及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报备或出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规定的应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权
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等情形的,应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公司。

    三、政府补助

    政府补贴中涉及对损益影响的,政府补贴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及时报告;政府补贴中涉及
对资产影响的,政府补贴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及时报告。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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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应及时报告:

  (一) 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 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 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至少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第一个月结束前进行报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考虑到公司
可能需进行信息披露,此处“及时”指发生日、起算日或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前两日,最晚一般前一自然日下午 13 时前)向公司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报告职权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拟将重大事项提交本公司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拟就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

  (三) 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相
关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

  (一) 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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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职权
范围内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
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意向书或
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的
情况;

  (四) 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五) 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者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

  (一) 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复印
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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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评估、
审核,判定处理方式。认为符合临时公告披露条件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
文件初稿,报董事长审定;认为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
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事项材料
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职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中相关人员的职责主要为:

  (一) 董事会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确保《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在本单位范围内全面贯彻实施,确保重大事项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 监事会和监事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重大事项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重大事项报告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三) 董事会秘书及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重大
事项报告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四) 董事会和董事、监事会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
人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时知悉本单位、本
部门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

  (五) 子公司各部门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单位严格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子公司重大事项管
理部门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确保本部门或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项的信息能
及时、规范地予以上报。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及其他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重大事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在重大事项信息依法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
司及各子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收购、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时,若有相关人
员参与,应订立保密协议,相关当事人应承担保密责任。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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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等调研及信息沟通。投资者接待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发生
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
及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和经济损失的或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将视情节给予
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子公司依据《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子公司应当将
处理结果在 3 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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