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汽车: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8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汇汽车服务集团
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们对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间内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了良好执行,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违规占用的情况。
二、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 2021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以及公司发
展阶段所做出的重要决定,留存资金将全部用于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外延发展对资金
的需求,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关于延长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延长《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充
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能有效地保证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
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
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各项内容。
五、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发生的相关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遵循市场化原则,有利于保证公司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关联交易过
程中完全独立决策,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当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预计的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所需,根据市场化原则定价,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
六、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 2022 年度融资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1、本次提交审议的担保事项是根据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在日常经
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而做出的,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融资能力,有助于公司相
关主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及
各下属公司(包含通过新设立、收购等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
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业务
发展造成不利影响。2、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为子公司 2022 年度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被担保人是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融资事项向为其
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符合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
有助于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其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
的整体利益。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具有绝对控制权,有能力对该公司的经营风
险进行控制。我们同意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融资事项提供反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授权管理层审批 2022 年度限额内融资活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将公司及下属公司向各金融机构、向各有权监管机构提交
的以及境外发行的、单项融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0%以内的授信/借款事项
以及发行融资工具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审批的相关事项,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满足公
司日常经营资金需要,能够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融资保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因此,我
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公司为下属合营联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预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
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
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正。不
存在影响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为下属合营
联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十、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此次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根据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
我们认为马赴江先生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具备履职所需的任职资
格及专业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选举马赴江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委托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
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
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十二、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及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
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的分配符合公司相关制度,
严格按照 2021 年度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执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
度的管理规定,能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激励机制,有利于调动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严格审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关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计划及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的议案》。
十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购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进行授权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因工作原因面临经营管理风险和
法律风险,为其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权益,促进责任人员履行职责,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发展。
此议案审批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对公司购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进行授权的议案》。
十四、 《关于续聘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的执
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其在为本公司提供 2021 年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过程
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聘用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
续性、完整性,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
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 《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十六、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仅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建设内容,
未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同
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独立董事:
罗磊、郭蓓蓓、夏宽云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