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汽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docx2022-04-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2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英文名称 China Grand Automotive Services Group Co., Ltd.
证券代码 600297
注册资本 811,030.175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 69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 399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伟
实际控制人 孙广信
联系电话 021-24032833
传真号码 021-24032811
互联网网址 www.chinagrandauto.com
电子信箱 IR@chinagrandauto.com
汽车及配件销售、二手车销售、汽车维修、汽车保险代理、汽
车及配件进出口的项目开发、汽车装饰装潢、汽车租赁、汽车
经营范围
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汇汽
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4 号)
核准,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汽车”、“发行人”或“公
司”)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公开发行 3,37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7,000.00 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
行相关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3,285.6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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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审验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 0714
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05 号文同意,公司 337,000.00 万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
“广汇转债”,债券代码“110072”。
三、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
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
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
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建议;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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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广汇汽车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并与保荐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保荐机构发送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
对账单;在发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等情况时,能按规定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
2、广汇汽车能够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工作,向
保荐机构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等文件,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
3、信息披露审阅方面,广汇汽车能够按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公
司会事先向保荐机构递交部分公开披露文件,供其审阅。在整个工作过程中,上
市公司为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
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
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4、广汇汽车积极采纳保荐机构提出的关于公司规范运作方面的改善意见,
逐步完善公司治理。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
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
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广汇汽车规范公司行为等
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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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广汇汽车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披露时间及履
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包括持续督导期间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等。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广汇汽车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累计投入
148,037.13 万元,尚未使用金额为 26,368.17 万元。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
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
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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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苗 涛 杨 凌
法定代表人签名: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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