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汽车: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8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
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
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公司应当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负责信息批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
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
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
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
告。
第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
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
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履行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
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
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
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1、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3、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批露事项,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预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
在指定报刊公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同时披露。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
的信息不先于指定报刊。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
成定期报告。公司各部门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
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部门
负责人应对提供的资料及编制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
及其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
信息:
1、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
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管理层: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
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3、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
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
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中所述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
重要影响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重大交易
(一)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
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指标的计算方法根据《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条第一点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关联人的范围根
据《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程序根据《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及本公司《关
联交易实施细则》确定。
三、其他重大事件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
1、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5、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 1 款所
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第 1 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公司预计本报告期可能存在净利润为负值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 50%以上业绩大幅变动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
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2、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
关文件,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从下一
交易日起重新开始。
2、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
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2)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
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3)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的;
(4)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5)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
立等情况的;
(6)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总面额少于 3000 万元的;
(7)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
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8)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9)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证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3、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4、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的下一交易日发布公告,明确披露
是否行使赎回权。如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如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在满足赎
回条件后每 5 个交易日至少披露 1 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并在赎回期结束后公告赎回
结果及其影响;如决定不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充分说明不赎回的具体原因。
5、在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 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条件的下
一交易日发布回售公告,并在满足回售条件后每五个交易日至少披露一次回售提示
性公告。回售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影响。
6、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二十个交易日内
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
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
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7、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二十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三次提
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
事项。
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获悉有关情
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8、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
股份变动情况。
(七)其他
1、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
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其原因以及相关董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2、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8)主要营业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
产的 30%;
(9)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
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
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
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4)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5、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
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改正、更正及相
关披露事宜。
6、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或者法院
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请后,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
上市的风险。
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和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破产和解与整顿等重大情况。
法院依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中止或者恢复破产程序、破产宣告等裁定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裁定的主要内容。
7、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
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第十八条中所述“第一时间”是指事件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以上的子公司出现上述情形
的,视同本公司行为,适用本规则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主动、及时
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
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
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该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
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
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
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
结果向主管副总裁询问,在确认后授权消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董事会闭会期间,
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临时公告;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监
事、总裁及主管副总裁;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六)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
容的原则,其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参照本条前款。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
积极配合,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
露。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定期报告及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
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与关联交易
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
文稿,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四)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五)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六)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在披
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会
秘书;
(八)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过专业部门负责人同意,并
经董事秘书审核报经董事会批准;遇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
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九)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公告审核手
续,并将公告文件送达指定报社和网站。
第二十七条 经董事会授权下列人员可以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裁;
(三)董事会秘书;
(四)受董事会秘书委托的证券事务代表;
除上述之外的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擅自对外披露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
股东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要求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
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三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接到董事会秘书编制定期报
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
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二条 为便于了解公司日常经营状况,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
司各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单位的信息管理,并根据
需要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反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澄清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
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遗漏、误导,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董事会秘
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指定的时间完成。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
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中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
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控股子
公司应当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
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
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
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
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
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
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强调
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实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部
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
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及其他相关公告的拟定,负责统一办理公告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及附属资料的档案管理由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负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应当予以记录和保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报送的资料信息在未披露前应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披
露及泄露给他人;重大内幕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保管。
第四十九条 在信息披露前,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
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
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五十一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
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内幕信息泄露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
清,并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五十三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
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
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
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
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2022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