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广汇汽车: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9月)2022-09-07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
者”)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诚信度、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广汇汽车服
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的
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
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切实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积极配合落实《证券法》关于投
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人诉讼、持股行权、支持诉讼等制度,支持和参与投保机构行
权、维权工作,扩展建立投资者多样沟通联络机制和沟通渠道,多形式引导投资
者树立理性投资理念。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
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
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应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充分保证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
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
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
通,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安排专人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
相关信息,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
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
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
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
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
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参与业绩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
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
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
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
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
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
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投资者接待工作程序:
    (一)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董事会办
公室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投资者咨询的公司信息,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作为交流内容,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
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二)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
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
回复等→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
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
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
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
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
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
互动沟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
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上市公
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
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条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
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
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后生效。原《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2022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