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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汽车: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12-20  

                        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公告编号:2022-074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广信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孙广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广信:
    经查,2017 年 8 月,你们在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汽车)非公开
发行股票事项进行的过程中,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9 名实际出资人签署了《关于认购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之协议书》,
约定对其认购的股份提供本金及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
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披露,但广汇汽车未对外披露上述协议。
    你们作为广汇汽车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上述协议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
相关信息,也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高度重视所反映的问题。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反思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二)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涉及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影响公司正常
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