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部分内容调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公司拟对回购公司股份事项部分内 容进行调整,我们审阅了相关资料,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的目的和延长回购 股份的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和《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同意提交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玉明 罗栋梁 侯立松 二○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