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2019-04-27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的 2018 年审计报告及专项说
明。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的 2018 年度的对外担保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现对公司至本年度末对外担保事项作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
(一)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无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该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944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经审计后合并净资产的 3.56%,
未超过净资产的 50%。
(三)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无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公司未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低于 50%(含 50%)的
其他关联方、非关联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五)公司未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公司提供担保。
(六)公司无对外担保资产负债率不明的情况。
(七)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的 50%的情况。
经审查,未发现违反证监发[2003]56 号和 2005 年 120 号文件的违规担保情
况。
二、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情
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三、独立意见
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与公司(含子
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不存在以任何形式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
股比例低于 50%的其他关联方、非关联法人单位及个人担保。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玉明 罗栋梁 侯立松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