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0-013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维维印象城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部分房地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徐州市新城区的总体规划,公司总部所在地需搬迁,公司拟收购维维 印象城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印象城”)所拥有的具备预售条件的 部分房地产(尚未竣工验收),即维维大龙湖 L7-4 独栋商务综合体作为新的公司 总部。 上述资产已经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 0114 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显示:账面开发成本 13,760.65 万元,评估值为 18,230.12 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亿捌仟贰佰叁拾万零壹仟贰佰元整),较账面值增值 4,469.47 万元,增值率为 32.48%。本次交易价格拟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双方 协商确定为 18,000.00 万元,较账面值增值 4,239.35 万元,增值率为 3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由于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维维集团”)持有公司 15.91%的股份,同时维维集团持有维维印 象城 100%的股份,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过去 12 个月,公司与维维集团及其子公司均未发生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徐州市新城区的总体规划,公司总部所在地需搬迁,公司拟收购维维印 象城所拥有的具备预售条件的部分房地产(尚未竣工验收),即维维大龙湖 L7-4 独栋商务综合体作为新的公司总部。 上述房地产总的可售建筑面积约 15557.49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4219.45 平方米,地下 11338.04 平方米),已经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银 信评报字(2020)沪第 0114 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显示:账面开发成本 13,760.65 万元,评估值为 18,230.12 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亿捌仟贰佰叁拾万零壹仟贰佰 元整),较账面值增值 4,469.47 万元,增值率为 32.48%。本次交易价格拟在评 估价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为 18,000.00 万元,较账面值增值 4,239.35 万 元,增值率为 31%。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由于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维维集团”)持有公司 15.91%的股份,同时维维集团持有维维印 象城 100%的股份,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过去 12 个月,公司与维维集团及其子公司均未发生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由于维维集团持有公司 15.91%的股份,同时维维集团持有维维印象城 100%的股份,因此本次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出售方:维维印象城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维维印象城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66397542U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徐州市维维大道 300 号 法定代表人:崔超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产业园建设管理;对道路、公共设施、批发 市场、超市、教育机构、体育场馆、公园、医院、疗养院、餐饮服务业、娱乐业、 旅游业、交通运输业、制造业投资及经营管理服务;城市环境维护、管理;物业 管理服务;建筑装潢材料、五金交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收购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077903T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住所:徐州市维维大道 300 号 法定代表人:杨启典 注册资本:1672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饮料(其他饮料类、固体饮料)、糕点(烘烤类糕点)、食品用塑 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热罐装用聚对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生产,预包装 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服务,仓储服务(不涉及前置 许可项目)、粮食收购、储藏、运输、销售等。食品、饮料的研究、开发,谷物、 豆及薯类、包装材料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7%,维维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持股 15.91%,其他为流通股股东。 2、维维印象城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维维印象城成立于 2007 年 9 月 4 日,近三年其主要业务是房地产开发销售。 3、维维印象城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 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交易的名称和类别 交易标的为维维印象城所拥有的具备预售条件的部分房地产(尚未竣工验 收),即维维大龙湖 L7-4 独栋商务综合体。交易类别为购买资产。 2、权属状况说明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 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相关资产运营情况的说明 截至评估基准日止,维维大龙湖 L7-4 独栋商务综合体,总的可售建筑面积 约 15557.49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4219.45 平方米,地下 11338.04 平方米)。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四证 齐全,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尚在办理之中。 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中全部房屋建筑物的清查结果明细情况如下表: 不动产权证编号 建筑物名称 楼层 建筑面积 1层 548.38 尚在办理 商业综合体 1# 2层 441.63 1层 345.65 尚在办理 商业综合体 4# 2层 199.94 1层 484.77 尚在办理 商业综合体 3# 2层 361.83 3层 324.35 1层 502.5 尚在办理 商业综合体 2# 2层 512.86 3层 497.54 -1 层 6073.48 尚在办理 地下 -2 层 5264.56 合计 15557.49 4、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账面价值 2019 年 12 月 31 日,交易标的维维大龙湖 L7-4 独栋商务综合体账面开发成 本为 13,760.65 万元(未经审计)。 (二)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 维维大龙湖 L7-4 独栋商务综合体价值已经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经 采用市场法,在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产权持有人在本报告所列假设 和限定条件下,部分房地产(维维大龙湖 L7-4 独栋商务综合体) 账面开发成本 13,760.65 万元,评估值为 18,230.12 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亿捌仟贰佰叁拾万 零壹仟贰佰元整),较账面值增值 4,469.47 万元 ,增值率 32.48%。本次交易 价格在参考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为 18,000.00 万元,较账面值增 值 4,239.35 万元,增值率为 31%。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建筑物名称 楼层 建筑面积 评估单价 评估总价 1层 548.38 28,300.00 15,519,154.00 商业综合体 1# 2层 441.63 19,810.00 8,748,690.30 1层 345.65 28,300.00 9,781,895.00 商业综合体 4# 2层 199.94 19,810.00 3,960,811.40 1层 484.77 28,300.00 13,718,991.00 商业综合体 3# 2层 361.83 19,810.00 7,167,852.30 3层 324.35 15,565.00 5,048,507.75 1层 502.5 28,300.00 14,220,750.00 商业综合体 2# 2层 512.86 19,810.00 10,159,756.60 3层 497.54 15,565.00 7,744,210.10 -1 层 6073.48 9,905.00 60,157,819.40 地下 -2 层 5264.56 4,952.50 26,072,733.40 合计 15557.49 182,301,171.25 本次评估根据评估目的要求,针对评估对象具体情况,评估人员通过对评估 对象的现场勘察及其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分析,遵循房地产评估法规和规范,对于 委估房地产采用市场法评估。 市场法: 市场比较法,即调查了解类似估价对象的可比案例,通过对交易情况、交易 日期、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的修正,得出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 基本公式如下: 估价对象房地产单价=可比案例房地产单价×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交易日期 修正系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房地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4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三)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此项关联交易待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和正式签署相关协议后披 露协议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项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总部搬迁的需要做出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现有资产不构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及 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 果为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对《关于拟收购维维印象城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部分房地产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了解了详 细情况,做出如下认可声明: 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拟收购维维印象城 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部分房地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 3、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过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的规定,符合公司产业发展战略,交易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独立于关联方;定价原则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和公允性原则。 本次交易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做出的,交易价格客观、公允,未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 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七、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除本次关联交易外,自 2019 年年初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未发生 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相关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