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股份: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0-11-10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时 间:2020 年 11 月 16 日 14 点 00 分
地 点:本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 300 号)
会议主持:杨启典先生
议 程:
一、董事长杨启典先生宣布会议开始
二、审议有关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三、大会投票表决
1、成立监票小组
2、表决方式
3、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提案进行投票表决
四、宣读表决结果
五、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六、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七、董事长宣布会议结束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如下:
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 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二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
上市公司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股东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推荐林
斌先生、任冬先生、万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股东维维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推荐崔桂亮先生、曹荣开先生、孟召永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各位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任
职资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查,认为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第 148 条规
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的
任职条件,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且本人同意作为维维股份
董事候选人。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推荐林斌先生、崔桂亮
先生、任冬先生、曹荣开先生、孟召永先生、万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候选人简历附后。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1、林斌先生 1971 年 2 月出生 民建徐州副主委 大学本科学历
1992 年 8 月至 1994 年 6 月,徐州市财政局综合科办事员;
1994 年 6 月至 2002 年 12 月,徐州市财政证券公司办事员、科员、业务部负
责人;
2002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徐州市国盛投资经营公司投融资部负责人、
经理;
2007 年 12 月至 2008 年 12 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
2008 年 12 月至 2011 年 3 月,徐州市国盛投资经营公司业务部经理,徐州市
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
2011 年 3 月至 2013 年 11 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8 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徐
州市新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14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徐州市新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14 年 12 月至 2018 年 8 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
2018 年 8 月至今,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州
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9 年 10 月至今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崔桂亮先生 1962 年 12 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1981 年 9 月至 1983 年 8 月,铜山面粉厂技术员;
1983 年 9 月至 1986 年 7 月,江苏电大工业企业经济管理专业;
1986 年 8 月至 1992 年 9 月,铜山米厂技术员,徐州豆奶粉厂厂长;
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6 月,江苏维维集团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1992 年 1 月至 1996 年 1 月在复旦大学攻读经济学硕士);
1994 年 6 月至 1999 年 12 月,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9 年 9 月至 2004 年 9 月,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0 年 2 月至今,维维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8 年 1 月至 2020 年 4 月,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8 年 8 月至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3、任冬先生 1976 年 1 月出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
1995 年 8 月至 2002 年 8 月,徐州市财政证券公司办事员;
2002 年 8 月至 2008 年 11 月,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2008 年 11 月至 2009 年 6 月,徐州高铁置业有限公司职员;
2009 年 6 月至 2011 年 3 月,徐州高铁置业有限公司经营部副经理;
2011 年 3 月至 2013 年 7 月,徐州高铁置业有限公司采供部经理、营销部经
理,徐州市嘉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
2013 年 7 月至 2015 年 6 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招标管理部
经理,徐州市嘉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
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6 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经理;
2016 年 6 月至 2017 年 12 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经理,徐州市新盛基础建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8 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经理,徐州市新盛基础建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州市易泊停车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2018 年 8 月至今,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19 年 10 月至今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曹荣开先生 1962 年 5 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学历 工程师
2004 年 10 月至 2009 年 9 月,珠海维维大亨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9 年 10 月至 2014 年 9 月,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2017 年 5 月至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孟召永先生 1972 年 11 月生 中共党员 硕士学位
1994 年 7 月至 2000 年 12 月,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劳资科长、副处
长;
2000 年 12 月至 2003 年 10 月,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处
长、副主任;
2003 年 10 月至 2007 年 6 月,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2007 年 6 月至 2011 年 7 月,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2011 年 8 月至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6、万辉先生 1985 年出生 大学本科学历
2008 年 10 月至 2013 年 7 月,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区域客户经理、徐州
倍力集团融资专员;
2013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徐州市新盛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拓展部
主管;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3 月,徐州市新盛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拓展部
经理助理;
2019 年 3 月至 2019 年 12 月,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拓展部
副经理;
2019 年 12 月至今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经理。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三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独立董事任职的有关资格和条
件,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荐赵长胜先生、张英明先生为维维股份第八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刘淑想先生
为维维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各位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任
职资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查,认为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第 148 条规
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且本人同意作为维维股份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推荐赵长胜先生、张英
明先生、刘淑想先生为维维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及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附后。
附件:
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赵长胜先生 1957 年 12 月生 九三社员 博士 教授
1984 年 12 月至 1992 年 7 月,阜新矿业学院助教、讲师;
1992 年 8 月至 2001 年 8 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副教授、教授;
2001 年 8 月至今,江苏师范大学教授。
2、张英明先生 1964 年 2 月生 民盟盟员 大学本科 教授
2010 年 9 月至 2019 年 7 月,江苏师范大学财务管理系主任;
2019 年 7 月至今,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商学院院长。
3、刘淑想先生 1976 年 5 月生 民建 大学本科
1994 年 9 月至 1998 年 7 月,安徽财经大学;
1998 年 8 月至 2003 年 10 月,徐州大彭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200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2 月,徐州众合会计师事务所副总;
2018 年 12 月至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徐州分所合伙人。
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赵长胜先生、张英明先生为维维食品
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
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维维食品
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赵长胜先生、张英明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其中赵长胜先生已根据《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张英明
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
训。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六年。
六、被提名人张英明先生、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会计
学专业教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提名刘淑想先生为维维食品饮
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维维食品饮料
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
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二、被提名人刘淑想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刘淑想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人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六年。
六、被提名人刘淑想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资
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赵长胜,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
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长胜
2020 年 10 月 29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张英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
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
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
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学专业
教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英明
2020 年 10 月 29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刘淑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提名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
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淑想
2020 年 10 月 29 日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四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鉴于维维股份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公司监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按照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荐丁金礼
先生为维维股份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股东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推荐刘敏女士为维维股份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20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候选人简历附后。
附:监事候选人简历
丁金礼先生 1962 年 9 月生 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 会计师 审计师
1982 年 8 月至 1983 年 6 月,铜山县货运公司会计;
1983 年 9 月至 1986 年 7 月,江苏电大工业企业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86 年 8 月至 1987 年 2 月,铜山县货运公司财务主管;
1987 年 3 月至 1991 年 6 月,铜山县联运公司副经理;
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8 月,铜山县交通局审计股长;
1994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企管部部
长、销售中心经理、综合管理部部长、总经济师;
2000 年 1 月至 2011 年 7 月,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1 年 8 月至 2017 年 7 月,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7 年 8 月至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召集人。
刘敏女士 1973 年 5 月出生 中共党员 大专学历 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1995 年 6 月至 2006 年 9 月,江苏天宝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主管会计;
2006 年 9 月至 2011 年 6 月;江苏天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证部主任;
2011 年 7 月至 2012 年 2 月,江苏永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财务部经理;
2012 年 3 月至 2013 年 5 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
主管;
2013 年 5 月至 2019 年 3 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
理兼徐州高铁置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2019 年 4 月至今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