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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维维:维维股份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1-10-30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度目的
    为加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
理,有效防范因大宗商品市场波动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的经营风险,维护公司
及股东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有关部门及经公司授权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 适用品种
    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原材料及库存商品期货、期权
和相关场外期权品种,包括并不限于大豆、豆粕、豆油、棕榈油、白糖、玉米、
粳米、淀粉、小麦等。
    第四条 交易原则
    (一)套期保值业务应紧紧围绕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经营的品种、
规模必须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相匹配。
    (二)以规避风险、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销售价格、锁定利润为经营目标的
期货、期权业务,其采购数量和销售数量以及交易时间应相互匹配,不得出现敞
口现象。在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
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
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
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未经公司授权,禁止进行无现货经营作为依托的投机交易行为,禁止
交易本制度规定以外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期货品种。

             第二章     组织架构、职责范围、岗位设置
    第五条 组织架构
                  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架构和基础岗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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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职责范围
   套期保值总体经营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由总经理组织、维维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贸”)、粮油事业部及其所属公司、财务管理部、
运营管理部及有关部门实施完成。
    (一)授权机构(董事会)
   1.审议套期保值总体交易规模、交易品种、交易模式、执行主体及适用范围
等重大事项。
   2.审议年度套期保值头寸总量、资金额度等。
   3.审议临时重大套期保值方案。
   4.监督套期保值总体方案执行情况。对重大风险出具指导意见,并采取相应
的风险控制措施。
   5.对在套期保值执行中产生的重大异常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二)管理机构(总经理)
   1.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套期保值业务实施,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审批并实施粮油事业部和上海国贸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必要时组织
办公会讨论实施。
   3.根据制度授权或安排具体人员实施套期保值业务。
   4.在套期保值执行中出现风险问题积极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将损失降低
到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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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执行机构(上海国贸、粮油事业部及所属公司)
    1.根据各自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市场商机,拟定具体套期保值方
案报公司管理机构审批。
    2.负责管理期货账户,合理安排保证金和套保资金需求计划,并组织交易员
按照套保方案完成日常交易操作。
    3.组织子公司现货采购、入库和实物交割,并建立套保头寸进行规范管理。
    4.严格执行商品交易所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商品交易所相关规定规范原材
料、库存商品期货交割库的管理工作。
    5.对大项保值交易进行日常合规检查和常规风险监控。
    (四)财务机构(财务管理部)
    1.从资金安全和财务核算的角度审议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并出具相应套期保
值业务的财务意见。
    2.根据套保方案的资金需求计划,调度套保业务所需的期货交易保证金、期
货交割保证金及现货采购货款。
    3.指导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账务处理和
利润核算,并监督子公司按照套保方案的要求合规使用套保资金。
    (五)风控机构(运营管理部)
    1.从合规的角度审议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并出具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意见。
    2.监督执行机构是否按照套保方案开展交易活动,是否存在敞口现象,对期
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报告。
    3.发现重大经营风险提请公司临时决策会议采取紧急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岗位设置
    本制度仅规定实施套期保值业务的基础岗位,可以根据具体套期保值业务方
案设置专职或兼职岗位,具体人选由公司下文通知。
    (一)套期保值项目负责人
    1.上海国贸套期保值项目负责人由上海国贸公司负责人兼任,粮油事业部套
期保值项目负责人由粮油事业部负责人兼任,根据市场调研情况拟订套期保值方
案提请公司审议。
    2.具体组织实施套保方案,根据交易进度合理做好资金需求计划,配合风控
机构监控交易过程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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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粮油事业部所属公司期货组负责人由子公司负责人兼任,负责组织对有关
粮食品种的市场调研,根据所属公司驻地(交割库)有关品种的基差情况向粮油
事业部提请套保需求计划,经批准后组织现货采购,并根据现货采购入库进度及
时向粮油事业部提交期货建仓要求。
    (二)交易结算员
    1.根据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公司的需要,日常管理所有公司在期货公司开设的
期货交易账户,并与各子公司对接相关业务。
    2.接受上海国贸、粮油事业部及其所属公司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指令,执行套
期保值的期货交易方案。
    3.负责期货头寸盈亏结算,并将统计情况及时向所属公司、财务专员和风控
专员报告。
    4.负责期货业务档案管理,根据指令进行期货账户的开立和撤销,负责相关
交易记录的管理,向期货项目所属公司报告。
    (三)财务专员
    由财务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根据管理机构审批后的套期保值方案资金需求,
协调安排各子公司期货保证金和现货货款的资金,监控账户资金动态,及时向执
行机构、财务机构和管理机构报告。
    (四)风控专员
    由风控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负责套保方案实施前的合规审查,对交易过程进
行风险监控,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加以改正,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执行
机构、风控机构和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章    业务模式及流程
    第八条 业务模式
    套期保值业务分为卖出保值与买入保值。
   (一)卖出保值
    1.在现货价格低于期货价格时,通过买入现货同时卖出期货的方式,锁定风
险并获取期现价差利润。在期货交割日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以下操作:
    当现货价格高于期货价格时,选择期货平仓同时卖出现货,以增加利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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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趋于一致时,有期货交割仓库的公司可以选择在期货
市场卖出交割的方式完成交易,也可以卖出现货同时买入期货平仓。无期货交割
仓库的公司只能选择买入期货平仓,同时卖出现货。
    当现货价格仍低于期货价格时,有期货交割仓库的公司在期货市场卖出交割
的方式完成交易,实现锁定的利润。无期货交割仓库的公司买入期货平仓,同时
在适当的时机卖出现货,当期现价差持续扩大,该笔交易可能亏损。
    2.在现货价格高于期货价格时,原则上不得开展卖出保值业务。若出于可预
测因素,如阶段性现货供应紧张、后期明显缓解或者后期期货可交割量能够明显
增加等因素,导致期现价差后期有明显扩大的迹象,可以通过买入现货同时卖出
期货的方式,获取期现价差利润。当期现价差扩大到预测目标范围时,选择卖出
现货同时买入期货平仓。
    3.在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一致时,开展卖出保值业务可以控制现货价格下跌
的风险,同时也要承担期货价格上涨的风险。正常情况下可以控制亏损的风险,
应当根据以下情况谨慎操作:
    当后期现货价格高于期货价格时,选择期货平仓同时卖出现货,可以实现利
润。
    当后期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仍然一致时,有期货交割仓库的公司可以选择在
期货市场卖出交割的方式完成交易,增加以后的仓储收入,也可以卖出现货同时
买入期货平仓。无期货交割仓库的公司买入期货平仓,同时卖出现货,现货交易
和期货交易的收益与亏损冲抵后盈亏平衡,该项交易会增加期货交易费用,能有
效控制现货价格下跌的亏损风险。
    当后期现货价格仍低于期货价格时,有期货交割仓库的公司在期货市场卖出
交割的方式完成交易,实现盈亏平衡,增加以后的仓储收入。无期货交割仓库的
公司买入期货平仓,同时卖出现货,该笔交易可能亏损。
   (二)买入保值
    1.在现货价格高于期货价格时,通过买入期货,同时以未来约定时间交货的
方式卖出现货。在期货交割日前,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一致或现货价格低于期货
价格时,及时采取卖出期货平仓、买现货交货的方交易式,获取期现价差利润。
在期货交割日前,若现货价格高于期货价格且价差持续扩大,则该项交易可能出
现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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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现货价格低于期货价格,原则上不得开展买入保值业务。
    3.在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一致时,如果有远期交易的现货销售合同,应根据
现货市场价格,同时考虑期货市场价格趋势谨慎操作。
    第九条 业务流程
    (一)卖出保值业务
    1.根据公司管理机构审批的套保方案,签订现货购销合同、采购现货。
    2.在期货市场建立同等数量的卖出头寸,并由此确定采购价格。
    3.获取货权,按照现货采购价格支付货款,进行发票结算。
    4.在期货市场进行同等数量的买入平仓,或直接进入交割流程,并由平仓价
格或者交割结算价格确定最终的销售价格。
    5.根据现货销售合同的价格收取货款,释放货权,发票结算。
    (二)买入保值业务
    1.根据本公司的销售流程要求签订远期交易的现货销售合同。
    2.在期货市场根据远期交易日期建立同等数量的买入头寸,并由此确定现货
销售价格。
    3.在期货市场进行同等数量的卖出平仓。
    4.在现货市场买入商品存货,支付货款,获得货权,发票结算。
    5.根据销售合同的价格收取货款,释放货权,发票结算。
    第十条 超出套保方案框架范围以外的重大保值业务
    如因大宗商品出现异常波动,市场出现重大商机,需要临时开展期现套保业
务,必须报经公司授权机构审议批准后,根据批准方案按照授权范围内的业务流
程步骤组织实施。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方案的总头寸和总资金量进行额度控制,保证
金的占用量需在合理范围之内。套期保值执行机构、财务机构、风控机构、业
务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在该额度内严格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操作。超过
上述标准的,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提请公司进行审批授权。
    第十二条 交易结算员每日向管理机构、执行机构、财务机构、风控机构
报告当天新建的成交情况、持仓汇总情况、结算盈亏情况以及保证金使用情况,
财务专员和风控专员应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给付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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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司在确定要进行实物交割的情况下,期
货头寸的建立和平仓,要与所交割的实物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
常波动时,交易结算员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项目负责人及风控专员。如交易合
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发生追加保证金、
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险事件,套期保值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向管理机
构汇报。
    第十五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发现出现风险隐患后,由管理机构及时召开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
员参加的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明确公司期货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三)套保业务相关人员应不折不扣的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于期货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结算员通知期货公司,并
由期货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置措施,再向期货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结算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结算员采取相应的
指令,相应的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执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司选择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应严格
按照公司审批流程后方可设立。交易时严格按照套保方案妥善选择合约月份、
交割期等,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密切注意不同交割期合约之间的基差变化,
防范基差风险;合理安排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和任用期货套期保值相关工作人员,
加强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 应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并具备稳定可
靠的维护能力,保证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
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
备或通过手机等方式委托期货公司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
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
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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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
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照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
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时,公司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
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交易结算员每日向执行机构报告当天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
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执行机构每日向管理机构报告当日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
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汇总持仓情况、结算盈亏情况及保证金使用
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交易结算员每日向执行机构负责人、风控专员、财务专员报
告汇总持仓情况、结算盈亏情况及保证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七章      合规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置合规专员一名,由风控机构负责人担任。合规专员要
求有经济及管理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套期保值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合规专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监督公司相关部门及从业人员执行本制度。
    (三)评价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根据监
管政策的变化,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行为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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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运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
订,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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