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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维维: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转让完成过户手续暨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公告2021-11-27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ST 维维      公告编号:临 2021-063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转让完成过户手续
                   暨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2021 年 7 月 9 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或

“公司”)股东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集团”)与

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新

盛集团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维维集团持有的公司 215,688,000 股的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 12.90%,转让价格为 4.26 元/股,合计 918,830,880.00 元。本次权

益变动后,新盛集团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维

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29)。

    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收到股东新盛集团转发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

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反垄断审查决定〔2021〕

45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披露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收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1-031)。

    2021 年 10 月 14 日,公司收到股东新盛集团转发的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协议受让维维食品饮料股
                                      1
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并拥有控制权的批复》(苏国资复〔2021〕52 号)。江苏

省国资委原则同意该收购事项,即新盛集团受让维维集团持有的公司 12.9%股份

共计 215,688,00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披露的《维维食品

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3)。

    鉴于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维维集团持有公司 3.01%的股份,其作为“维维”

系列商标的商标所有权人不再是公司大股东,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从根本上解

决“维维”系列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问题,理顺公司与股东间的商标权

属关系,规避由于无形资产分离可能导致的经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独立性,并根据国资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拟受让股东维维集团所持有的“维维”

系列 172 项商标。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维维集团通知,国家知识产权

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及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已对维维集

团提交的 172 项“维维”系列商标转让申请进行审核,对其中 163 项商标予以核

准,已完成过户登记。其余 9 项商标为处于审查阶段的商标,因其与在先权利存

在冲突,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 9 项商标未予以核准注册,该 9 项商标的转让

申请被驳回,维维集团将不再筹划该 9 项商标的注册申请及转让申请。上述 9

项商标的转让申请被驳回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任何实质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披露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维维”系

列商标的关联交易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2)。

    二、交易进展

    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收到股东新盛集团及维维集团通知,本次协议转

让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完成,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次股权转让后,新盛

集团持有公司 499,928,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0%,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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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事项说明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价款支付条款,受让方新盛集团全部以现金形式

一次性向受让方维维集团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

具过户登记确认文件之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全部

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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