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股份: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03-28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13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或“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维维食品
饮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38 号)及《关于对于
航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38 号主要内容如下: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2 年 7 月,你公司与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联通
宝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徐州维维盛通新消费投资
基金(有限合伙)。2022 年 8 月 30 日,该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
备案,但你公司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上证发〔2022〕6 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该基金完成备案登
记时披露此项重要进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认真汲取教训,按照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
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39 号主要内容如下:
“于航航:
经查,2022 年 7 月,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国联通宝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徐州维
维盛通新消费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022 年 8 月 30 日,该基金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但公司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证发〔2022〕6 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该基
金完成备案登记时披露此项重要进展。维维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
你作为维维股份董事会秘书,依据《信披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直接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信
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
职能力,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
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
将以此为鉴,深刻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