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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化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2010-04-22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审计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的信息,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涉及内幕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已经披露该信息。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