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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南化: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5-14  

						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云天律意字(2010)第2009307-2号

    致: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受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薛有冰、李长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二00九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

    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并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

    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

    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南宁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

    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

    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10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

    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

    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0年5月14日上午9:30分在公司本部一楼会议

    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2

    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载华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

    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10 年

    5月1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80,618,546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28%。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

    明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对关联议案回避

    表决。本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投票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已在当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3

    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 薛有冰

    廖国靖 李长嘉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