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南化: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5-14
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云天律意字(2010)第2009307-2号
致: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受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薛有冰、李长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二00九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
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并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
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
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南宁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
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
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10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
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
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0年5月14日上午9:30分在公司本部一楼会议
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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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载华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
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10 年
5月1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80,618,546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28%。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
明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对关联议案回避
表决。本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投票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已在当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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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 薛有冰
廖国靖 李长嘉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