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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南化:重大诉讼公告2010-09-06  

						证券代码:600301 证券简称:*ST 南化 编号:临2010-21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 年9 月3 日收到贵州省黔

    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案件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等,案号分别为:1、(2010)兴民初字第71 号(以下简称“第71 号案”);2、(2010)

    兴民初字第72 号(以下简称“第72 号案”),通知公司其已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安龙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安龙支行”)诉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华虹公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两个案件,有关本次诉讼的具体情

    况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 第71 号案件的基本情况

    1、本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

    2、本案被告:(1)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案件起因:

    华虹公司于2005 年7 月与建行安龙支行签署编号为2005003《人民币资金借款合

    同》,借款70,000,000 元,借款用途为购置固定资产,借款期限为五年(2005 年8 月

    31 日至2010 年8 月30 日)。其中:已于2007 年12 月31 日还款1000 万元,2008 年

    12 月31 日还款1500 万元,2009 年12 月31 日还款1000 万元并展期1500 万元。

    上述70,000,000 元的固定资产贷款,华虹公司已经用其所有的房屋、构筑物、

    机器设备提供了抵押担保,并且都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建行安龙支行为确保2005003《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债权的实现,于2009 年

    10 月29 日与公司签署了编号为建贵黔西南固贷保证(2009)第22 号《保证合同》,

    约定由公司为2005003《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35,000,000 元及利息(包括2

    得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提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3、建行安龙支行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华虹公司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35,000,000 元及至清偿完毕之日

    止的利息、罚息;

    (2)依法判令被告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求判令原告对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关键资产享

    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

    的一切费用。

    (二)第72 号案件的基本情况;

    1、本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

    2、本案被告:(1)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案件起因:

    华虹公司于2009 年10月29 日与建行安龙支行签署编号为建贵黔西南流贷(2009)

    第17 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第17 号《合同》”),借款15,000,000 元,

    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2009 年10 月29 日至2010 年10

    月28 日)。

    建行安龙支行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于2009 年10 月29 日与公司签署了编号为建

    贵黔西南流贷保证(2009)第20 号《保证合同》,约定由公司为第17 号《合同》项

    下本金15,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因2005003《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到期未还,以致建行安龙支行宣

    布第17 号《合同》项下15,000,000 元贷款立即到期,并提出诉讼请求。

    4、建行安龙支行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

    15,000,000 元及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2)依法判令被告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求判令原告对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关键资产享

    有优先受偿权;3

    (4)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

    的一切费用。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两案件的开庭时间为2010 年10 月15 日15 时;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 年8 月31 日裁定对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200

    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次公告的诉讼使公司存在或有损失的风险,如果在以后期间华虹的经营状况未

    得到改善,对公司可能会形成损失。

    三、备查文件:1、民事诉状。2、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案号为(2010)兴民初字第71 号民事裁定书。

    本公司将及时披露诉讼的重大进展情况。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9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