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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南化: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10-10-27  

						证券代码:600301 证券简称:*ST 南化 编号:临2010-29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2010 年10 月26 日收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 兴民初字第71 号】和【 (2010)兴民初字第72 号】,判决如下:

    一、(2010) 兴民初字第71 号

    1、由被告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借款本金3500 万元、利息387458.4 元(截至2010

    年10 月15 日)及从2010 年10 月16 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计算)。

    2、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对被告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

    任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抵押资产(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与被告贵

    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2005003 号《抵押合同》及2007 年最高抵00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16800 元,保全费5000 元,合计221800 元,由被告贵州省安龙华

    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

    诉状。

    二、(2010) 兴民初字第72 号

    1、由被告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借款本金1500 万元、利息124144.76 元(截至2010

    年10 月15 日)及从2010 年10 月16 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止的利息(从2010 年10

    月16 日至2010 年10 月28 日按年货款利率5.31%计算,从2010 年10 月29 日起至本

    息清偿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计算)。

    2、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对被告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抵押资产(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与被告贵

    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2007 年最高抵00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为

    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1800 元,保全费5000 元,合计116800 元,由被告贵州省安龙华

    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

    诉状。

    鉴于上述案件事实清楚,本公司决定放弃上诉权,公司将及时披露诉讼的进展情

    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述诉讼公告,详见2010 年9 月7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10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