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南化: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5-27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桂)律意字(2013)第 013 号
致: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接受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专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
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有关
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
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公司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现场见证情况,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
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 2013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
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内容进行修改,
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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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13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30 在南宁市南建
路 26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覃卫国先生主持。会
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会议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
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
册,并经本所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
为 2013 年 5 月 2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含代理人)共 3 人,
代表股份 80,191,74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4.10%。
前述人员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股东、监事会均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以下议案采用记名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1、《公司 2012 年董事会度工作报告》;
2、《公司 2012 年监事会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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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5、《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 2013 年度申请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 2013 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公司董事变动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第 7 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南宁化工
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
也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
(三)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
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四)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全部依法获
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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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李安华 李洁
覃治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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